云南林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宁海启丰电器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民终12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武阳镇武阳郡田园新村营业用房24栋。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海启丰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桃源街道金桥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台州玖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路南街道***大道137号南官金源小区14幢15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四川昆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天回乡土门村3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云南林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洛羊街道办事处海归创业园2幢13楼1338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昆***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县七甸乡大哨片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四川**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宁海启丰电器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台州玖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四川昆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云南林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昆***电缆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22)浙1004民初12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四川**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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