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鸿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鸿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新4022民监1号
原审原告:***,男,1970年11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威远县,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
原审被告:新疆鸿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解放路77号亚欧国际第一幢1500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伊犁鸿钜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伊宁市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胜利路八巷2号华瑞3号楼12幢3层105号。
主要负责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江仕开,男,1972年2月15日出生,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
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新疆鸿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鸿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伊宁市分公司、江仕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作出(2017)新4022民初11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院长关小红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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