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鸿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鸿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4022民初1074号
原告:***,男,196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丽美,新疆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鸿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解放路77号亚欧国际第一幢1500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鸿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伊宁市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胜利街八巷3号华瑞3号楼12幢3层105号。
主要负责人:**,系该分公司负责人。
被告:***,男,196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现住址不详。
原告***与被告新疆鸿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鸿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伊宁市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1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伊巍巍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刘倩楠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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