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鸿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敦煌市恒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疆鸿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9民终1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敦煌市恒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敦煌市党河西路古城社区居委员会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82332165784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总经理及项目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皓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鸿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伊宁市解放路77号亚欧国际第一幢150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00572507632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博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拓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红山路2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79817384X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博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敦煌市恒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疆鸿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拓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2022)甘0982民初18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二审出现新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2022)甘0982民初1857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敦煌市恒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10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娟 审判员  *** 审判员  魏 珍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季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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