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昌恒建设有限公司

三一筑工(临澧)科技有限公司、中化学曙光建设有限公司**分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724财保105号
申请人:三一筑工(临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市临澧县经济开发区安福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陈常青,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化学曙光建设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市临澧县高新区创业大道001号。
法定代表人:朱国志,该公司负责人。
被申请人:湖南昌恒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市临澧县安福街道安福路社区居委会安福西路358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钟昌桂,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中化学曙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城东街道横湖中路188号2201室。
法定代表人:杨林辉,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人三一筑工(临澧)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化学曙光建设有限公司**分公司、湖南昌恒建设有限公司、中化学曙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化学曙光建设有限公司**分公司、湖南昌恒建设有限公司、中化学曙光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77706.71元(中化学曙光建设有限公司**分公司在长沙××号××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号为7360********,湖南昌恒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澧支公司的银行账号为6080********)。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为其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三一筑工(临澧)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对中化学曙光建设有限公司**分公司、湖南昌恒建设有限公司、中化学曙光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77706.71元予以冻结(中化学曙光建设有限公司**分公司在长沙××号××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号为7360********,湖南昌恒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澧支公司的银行账号为6080********)。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三一筑工(临澧)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黄辉英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吴颜俊
书 记 员 胡冰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