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昌恒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昌恒建设有限公司与桃源县食健堂农机专业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725民初3190号之一 原告:湖南昌恒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临澧县安福镇安福路社区居委会安福西路358号3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保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桃源县食健堂农机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湖南省桃源县枫树维吾尔族回族乡苏家堆村2组。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律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6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市法学会法律事务工作者。 原告湖南昌恒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桃源县食健堂农机专业合作社、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案情复杂,且双方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2023年2月6日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湖南昌恒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4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并自动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湖南昌恒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昌恒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870元,减半收取计7935元,由湖南昌恒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法官 助理  唐 倩 书 记 员  杨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