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2民初12143号
原告: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宏伟区万和。
法定代表人:朱建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晨,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瑞帝斯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
法定代表人:郝泽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倩,男,北京瑞帝斯建材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开民,山西瀛航(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瑞帝斯建材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立案。原告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张 博
二○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孙桂祖
书 记 员 崔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