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瑞帝斯建材有限公司

北京瑞帝斯建材有限公司与中铁七局集团武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武汉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9)鄂7101民初112号
原告北京瑞帝斯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帝斯公司)与被告中铁七局集团武汉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局武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瑞帝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郝西龙,被告七局武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荡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七局武汉公司承认瑞帝斯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瑞帝斯公司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对瑞帝斯公司要求七局武汉公司支付所欠货款61565.50元的主张予以确认。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七局武汉公司付清了拖欠瑞帝斯公司的货款本金61565.50元。关于瑞帝斯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损失,七局武汉公司未及时支付货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双方均无异议的买卖合同、询证函、往来账页、网上查询工程完工记录和当庭陈述,本院认定截至2013年4月30日,七局武汉公司尚欠瑞帝斯公司货款231565.50元,七局武汉公司分别于2016年2月5日、2019年2月2日支付瑞帝斯公司100000元和70000元。由于双方签订的《减水剂供货合同》中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未作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的规定,对瑞帝斯公司要求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水平上加收40%的标准,计算2013年4月30日至2019年3月5日期间逾期付款利息的主张,本院予以采纳。瑞帝斯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包括:欠款231565.50元自2013年4月30日按6%年利率上浮40%计算至2013年12月31日;欠款231565.50元自2014年1月1日按5.6%年利率上浮40%计算至2014年12月31日;欠款231565.50元自2015年1月1日按4.35%年利率上浮40%计算至2015年12月31日;欠款231565.50元自2016年1月1日按4.35%年利率上浮40%计算至2016年2月5日;欠款131565.50元自2016年2月6日按4.35%年利率上浮40%计算至2019年2月2日;欠款61565.50元自2019年2月3日按4.35%年利率上浮40%计算至2019年3月5日。瑞帝斯公司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经本院核算,瑞帝斯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金额为72056.39元。 综上所述,本院对于瑞帝斯公司要求七局武汉公司向其支付货款61565.50元和逾期付款利息72056.39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铁七局集团武汉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瑞帝斯建材有限公司货款和逾期付款利息共计133621.89元(含被告中铁七局集团武汉工程有限公司已支付的61565.50元货款)。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89元,由被告中铁七局集团武汉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武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 判 员  郭 辉
法官助理  王 凌 书 记 员  李悦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