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瑞帝斯建材有限公司

原告北京瑞帝斯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晋0822民初272号

原告:北京瑞帝斯建材有限公司,住址: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柴厂屯村北。

法定代表人:郝泽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员顺兴,男,山西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万荣县光华乡庄头村第十一组。

原告北京瑞帝斯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瑞帝斯建材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员顺兴,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京瑞帝斯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建材货款总计280000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算按月利率2%计算至余款付清为止)。事实与理由:2013年4月20日起至2014年6月30日期间,被告向原告购买建材FAC聚羧酸,加运输费用共计582119元,双方于2014年7月2日进行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款单,共欠580000元,逾期按每月总金额的2%利率支付。原告之后经多次催讨,被告已支付共计300000元后,剩余货款至今未付,故特具状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对原告的起诉无异议,没有付款的原因是别人欠我款未付。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于2013年4月20日至2014年6月30日期间购买原告北京瑞帝斯建材有限公司建材FAC聚羧酸,与运输费用共计582119元,双方于2014年7月2日进行结算,并出具欠款单,共欠580000元,逾期按每月总金额的2%付清本公司违约金。后被告两次支付100000元,通过其他公司转账200000元,共计归还300000元。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欠账单、拉货明细在案佐证,原、被告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多次够买原告公司聚羧酸,双方经结算,被告给原告出具欠账单,原、被告的买卖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归还及通过其他公司转账归还共计300000元,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其余货款被告应予归还。原告主张的利息(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被告无异议,应自起诉之日按约定支付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北京瑞帝斯建材有限公司货款28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1月14日起按每月2%计算至给付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薛自强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伟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