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甘0423执1752号
申请执行人:景泰县华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景泰县一条山镇寿鹿街北侧。
法定代表人:*爱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舟曲县青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舟曲县峰迭新区商业步行街4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景泰县华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舟曲县青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舟曲县青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舟曲县青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84660.33元(其中劳务费274784.33元、案件受理费3461元、保全费2394元、执行费4021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