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甘0423执17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景泰县华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景泰县一条山镇寿鹿街北侧。
法定代表人:*爱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舟曲县青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舟曲县峰迭新区商业步行街4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景泰县华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舟曲县青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8月16日作出(2019)甘0423执175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舟曲县青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舟曲县支行营业室(27376001040007431)、兰州银行城关支行(6232758210080025424)的银行账户。现因被执行人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舟曲县青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舟曲县支行营业室(27376001040007431)、兰州银行城关支行(6232758210080025424)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曾敏玲
审判员XX吉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