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天烨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市天烨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浙0103民催00001号
申请人:苏州市天烨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1月1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第1020005223137278号(出票日期2014年5月22日,出票金额200000.00元。出票人:万向钱潮股份有限公司,账号:12×××90,付款行:工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收款人:杭州杭海实业有限公司,账号:20×××89,开户银行:萧山农村合作银行长山支行。)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苏州市天烨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周权
审判员*延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