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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锐丰建声灯光音响器材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佛山市雄盛王府商城投资有限公司等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604执保658号 申请人:广州市锐丰建声灯光音响器材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市莲路石楼路段10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人民北路31号恒江大厦1001、1003、1005、1006、1007、1008、1009。 负责人:**。 被申请人:佛山市雄盛王府商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四路68号一座3103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广州市锐丰建声灯光音响器材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9日向佛山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雄盛王府商城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46857.48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自愿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2023年2月22日,佛山仲裁委员会将财产保全申请书等提交本院〔(2023)粤0604财保12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州市锐丰建声灯光音响器材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佛山市雄盛王府商城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46857.48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广州市锐丰建声灯光音响器材工程安装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