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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锐丰建声灯光音响器材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佛山市雄盛王府商城投资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604执保104号 申请人:广州市锐丰建声灯光音响器材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市莲路石楼路段10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72823482XN。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人民北路31号恒江大厦1001、1003、1005、1006、1007、1008、10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91830055。 负责人:**。 被申请人:佛山市雄盛王府商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四路68号一座3103室(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5847366278。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广州市锐丰建声灯光音响器材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佛山市雄盛王府商城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州市锐丰建声灯光音响器材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雄盛王府商城投资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的存款92521元或者查封、扣押其所有的相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向本院出具担保函,由担保人承担保全错误的损害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佛山市雄盛王府商城投资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92521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946元,由申请人广州市锐丰建声灯光音响器材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罗 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