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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锐丰建声灯光音响器材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广州市正佳海洋世界生物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106民初38966号 原告:广州市锐丰建声灯光音响器材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关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司职员。 被告:广州市正佳海洋世界生物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司职员。 原告广州市锐丰建声灯光音响器材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丰公司)诉被告广州市正佳海洋世界生物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佳海洋世界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锐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被告正佳海洋世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锐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正佳海洋世界公司立即支付工程的欠款457840元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457840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8年9月30日暂计到被告偿还清未付的工程款当日);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和被告于2015年签订《广州正佳海洋世界演艺剧场项目合同书》(合同编号:RF-GC-GD-20150713-01)。原告已按上述该合同约定完成了合同工程项目并早已交付被告使用多年。被告支付部分工程款之后再无支付剩余的工程款。截止到目前,被告就该合同仍欠457840元工程款未支付给原告。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前述工程欠款,但被告一直未偿还。被告一直拖欠工程款行为已严重违反前述合同约定,严重损害了原告合法权益。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请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剩余工程欠款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被告正佳海洋世界公司辩称: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涉案合同第1.4条约定工期为2015年8月10日至2015年9月20日,被告完成合同最后一期款项支付时间是2017年9月1日。根据民法总则第188条,原告起诉时已超过三年的诉讼时效,根据民法总则第192条被告有权提出不履行抗辩。原告主张被告尚欠其工程款457840元缺乏依据。被告已支付完毕涉案项目演艺剧场合同款项。关于原告证据3、4补充协议,原告并未实际进行增补工程,被告也无该两份补充协议,被告无需向原告支付费用。综上,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且被告已经履行完毕合同项下的全部款项支付义务,不存在对原告的工程欠款,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2日,发包人、甲方正佳海洋世界公司与承包人、乙方锐丰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书》,合同编号RF-GC-GD-20150713-01,项目名称广州正佳海洋馆演艺剧场项目。合同约定双方就甲方将前述项目灯光音响、机械、视频安装工程发包给乙方,工程地点在广州市正佳广场七楼,承包方式为包施工、包材料、包税。工期为自2015年8月10日开工,于2015年9月20日竣工。合同包干价4300000元,就本合同的履行甲方无需再向乙方支付费用。二、甲方义务2.2指派***为甲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办理验收、变更、登记手续和其他事宜。六、关于工程价款及结算的约定6.1双方商定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价格形式,该价款为乙方的包干价格,除非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否则不变。6.2首笔款于签订合同三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1000000元作为合同预付款。6.3第二笔款于工程施工进度达90%且经甲方书面确认后,甲方向乙方支付1000000元。6.4第三笔款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乙方已向甲方移交了完整的竣工资料且甲方完成第一场正式演出的结束后七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500000元。6.5余款中1585000元分为10个月支付,自第三笔付款完成的次月起,每月1日甲方按时向乙方支付158500元整。余下215000元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于工程保修期结束后(即两年质保期满一个星期内)无息支付。6.5乙方应在甲方支付各期款项前三日向甲方提供当次付款金额一致的工程款发票,否则甲方的付款期限相应顺延且不承担任何责任。九、违约责任9.1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延期开工或中途停工,甲方应补偿乙方因停工、窝工所造成的损失。每停工或窝工一天,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值的万分之一的违约金。9.2由于乙方原因,逾期竣工,每逾期一天,乙方支付甲方合同总值的万分之一的违约金,逾期竣工超过10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未付款项不再支付。十、合同变更10.1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本合同之内容;10.2任何一方提出变更,须以书面方式征得对方的签字认可后方可执行;10.3甲方如需对合同约定之设备进行变更,应提前3天书面告知乙方并与乙方协商一致,由此导致停工,乙方有***工期。10.4甲方如需变更原设计方案,必须做出正式修改书面通知书和修改图纸并与乙方协商一致,乙方才予以实施,由此产生的费用附入最终工程结算。因设计方案变动而造成停工,乙方有***工期。十三、附则13.2本合同如有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协商一致后应订立书面补充协议,该协议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3.4本合同履行完毕后自行终止。合同附件为《广州正佳海洋馆演艺剧场AV项目总成本》,**4个项目和金额,分别为灯光1841337.6、音响1403465.44、机械915792.16、视频292593.76,成本总合计(含税/含安装施工调试费)4453188.96,优惠后总价4300000。 上述合同履行后,正佳海洋世界公司***公司支付了4300000元,锐丰公司开具了4300000元的发票。 锐丰公司还提供了双方于2015年11月10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以及于2015年12月15日签订的《补充协议》。其中2015年11月10日的《补充协议》约定本补充协议为广州正佳海洋馆演艺剧场项目灯光音响、机械、视频安装工程的补充内容(原合同编号RF-GC-GD-20150713-01),根据韩国老师的设计要求增加了9根吊杆,详见图纸和清单。增补工程包干价款180000元整,增补内容详见后表,就本协议的履行甲方无需再向乙方支付费用。双方商定本补充协议价款采用固定价格形式,该价款为乙方的包干价格,除非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否则不变。增补价款的支付方法按原合同执行。三、本补充协议除约定的条款外,其它按原合同条款执行。2015年12月15日的《补充协议》约定,本补充协议为广州正佳海洋馆演艺剧场项目灯光音响、机械、视频安装工程的补充内容(原合同编号RF-GC-GD-20150713-01),根据韩国老师的设计要求增加了重烟机、***、控制视频的电脑、电源控制器、换TEKMANDⅡ灯控台及话筒、线材等一批设备,详见清单。增补工程包干价款153500元整,增补内容详见后表,就本协议的履行甲方无需再向乙方支付费用。双方商定本补充协议价款采用固定价格形式,该价款为乙方的包干价格,除非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否则不变。增补价款的支付方法按原合同执行。三、本补充协议除约定的条款外,其它按原合同条款执行。锐丰公司持有两份《补充协议》原件,正佳海洋世界公司不确认两份《补充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称其未找到相应协议,也无法确认两份《补充协议》上加盖的其***的真伪。经查,案涉《工程承包合同书》及两份《补充协议》甲方**处均加盖有印文为“广州市正佳海洋世界生物馆有限公司”印章,其中《工程承包合同书》及2015年11月10日的《补充协议》甲方代理人为***签名,2015年12月15日的《补充协议》甲方代理人为***签名。锐丰公司称***是正佳海洋世界公司驻工地的负责人。正佳海洋世界公司确认***是其驻工地代表,但称无法确认***的签名是其本人所签;正佳海洋世界公司还称***曾是正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员工。 锐丰公司提供了2015年9月9日《工作联系单》、总价180000元的《舞台机械、幕布设备清单(修改版)》、2015年11月《工作联系单》、总价153500元的《增补项目清单》,欲证实双方在签订两份《补充协议》前均已现场确认过增补设备费用和清单,但正佳海洋世界公司均未签字**,锐丰公司无法提供上述证据原件,正佳海洋世界公司对此不予确认,认为上述证据系锐丰公司单方制作,且不能证明其已履行了合同义务。 正佳海洋世界公司提供了其财务人员***与***的微信聊天记录,主张***是锐丰公司员工,2017年11月6日***向***称由正佳财务出一份对数(表)函(并***)证实剧院已付款锐丰430万,剧院这工程也收到锐丰430万的发票。正佳海洋世界公司称***已离职故无法提供聊天记录原始载体。锐丰公司对该证据不予确认,否认***是其员工。正佳海洋世界公司向本院申请调取微信号“ping406143701”、昵称“萍”的微信实名登记信息,欲证实其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属实。 又查明,除本案广州正佳海洋馆演艺剧场项目《工程承包合同书》外,双方还签订五份《工程承包合同书》,承包项目分别为广州正佳海洋馆项目补充投影音响工程、广州正佳海洋世界生物馆音响安装工程、广州正佳海洋馆项目补充投影音响工程(二)、广州正佳海洋馆投影工程项目、正佳海洋世界5D影院工程项目。就该五份《工程承包合同书》的付款争议,已有本院(2020)粤0106民初28951、28952、28953、28954、28955号生效民事判决查明并认定。锐丰公司虽然明确主张本案诉请金额457840元系双方2015年8月12日签订的广州正佳海洋馆演艺剧场项目《工程承包合同书》(合同编号RF-GC-GD-20150713-01)、2015年11月10日的《补充协议》以及2015年12月15日的《补充协议》三份合同项下未付款项,但无法区分正佳海洋世界公司已付款项系支付哪一份合同项下工程款,故锐丰公司主张按照前述六份《工程承包合同书》总价款11341155.23元减去正佳海洋世界公司已付款10223166.57元,再减去(2020)粤0106民初28951、28952、28953、28954、28955号民事判决认定的正佳海洋世界公司应付款660148.66元(已全部执行到位),得出本案诉请金额457840元(11341155.23元-10223166.57元-660148.66元)。 关于正佳海洋世界公司已支付的款项金额,双方存在争议,正佳海洋世界公司认为双方之间除前述六份《工程承包合同书》外,还签订有《正佳海洋世界馆内投影音响维护合同》,该合同约定了如需更换配件则按该份合同载明的配件单价计费。正佳海洋世界公司主张已***公司支付七份合同项下款项10516121.57元,而非锐丰公司所称的10223166.57元,提供了《正佳海洋世界馆内投影音响维护合同》以及备注款项用途为“投影设备维修费”、“更换设备款”、“设备维修费”、“维修费”的银行付款单8张,金额合计221115元(81650元+29500元+1625元+2920元+18850元+2000元+2920元+81650元)、备注款项用途为“设备款”、“设备预付款”的银行付款单2张,金额合计42790元(23940元+18850元)。上述10***付款单金额合计263905元(221115元+42790元),正佳海洋世界公司主张该金额系锐丰公司与正佳海洋世界公司分别计付的正佳海洋世界公司已付款差额。锐丰公司认为正佳海洋世界公司支付的更换设备费、维修费属于《正佳海洋世界馆内投影音响维护合同》项下款项,与六份《工程承包合同书》无关。 锐丰公司提供了正佳海洋世界公司已付款10223166.57元的付款明细,正佳海洋世界公司提供了“广州正佳海洋世界演艺剧场项目发票及付款”4300000元的明细,其中最后一次付款时间为2017年8月1日。经比对,正佳海洋世界公司提供的4300000元付款明细锐丰公司已统计在内。锐丰公司主张正佳海洋世界公司最后一次支付工程款系2018年9月29日支付了200000元,提供了该笔款项的支付业务回单,摘要记载为“工程款”,故主张自2018年9月30日起计违约金,但双方对逾期付款违约金未作约定。正佳海洋世界公司认为2018年9月29日支付的200000元非广州正佳海洋馆演艺剧场项目合同款,而是广州正佳海洋馆投影工程项目《工程承包合同书》项下合同款。 再查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粤0106民初28951、28952、28953、28954、28955号民事判决查明双方之间就广州正佳海洋馆项目补充投影音响工程、广州正佳海洋世界生物馆音响安装工程、广州正佳海洋馆项目补充投影音响工程(二)、广州正佳海洋馆投影工程项目、正佳海洋世界5D影院工程项目,共计五个项目所签订的五份《工程承包合同书》载明的合同价款分别为334855.23元、1680000元、319000元、3480000元、893800元,合计6707655.23元;正佳海洋世界公司确认正佳极地海洋世界项目大概在2016年1月份正式对外营业,认为正佳海洋世界公司是否存在多付工程款、以及双方之间合作的其他工程的工程款结算问题,由双方自行厘清债权债务后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本院认为,锐丰公司持与正佳海洋世界公司签订的广州正佳海洋馆演艺剧场项目《工程承包合同书》(合同编号RF-GC-GD-20150713-01)、2015年11月10日的《补充协议》及2015年12月15日的《补充协议》三份合同提起本案诉讼,明确本案主张正佳海洋世界公司欠付该三份合同项下合同款457840元,故本案审理范畴为该三份合同项下正佳海洋世界公司付款义务是否已经履行完毕。 首先,广州正佳海洋馆演艺剧场项目《工程承包合同书》(合同编号RF-GC-GD-20150713-01)约定合同包干价4300000元、2015年11月10日的《补充协议》约定增补工程包干价180000元、2015年12月15日的《补充协议》约定增补工程包干价153500元,合计4633500元(4300000元+180000元+153500元)。正佳海洋世界公司否认签订了两份《补充协议》,但经查,锐丰公司持有三份合同原件,均加盖正佳海洋世界公***,且《工程承包合同书》及2015年11月10日的《补充协议》正佳海洋世界公司代理人均为***签名,2015年12月15日的《补充协议》正佳海洋世界公司代理人为***签名,正佳海洋世界公司确认***是其驻工地代表,虽然正佳海洋世界公司称无法确认***签名是否属实,但未提出笔迹、印章鉴定申请,故本院对锐丰公司提交的三份合同予以采纳,可以相互印证双方签约事实。 锐丰公司主张三份合同项下义务已经履行完毕,有生效裁判文书(2020)粤0106民初28951、28952、28953、28954、28955号民事判决查明正佳海洋世界公司确认正佳极地海洋世界项目已在2016年1月份正式对外营业,因此,案涉项目虽然未经正式验收,但正佳海洋世界公司已于2016年1月起至今使用多年,其合同项下付款义务理应履行。 其次,关于三份合同项下正佳海洋世界公司已支付的款项,正佳海洋世界公司主张已付4300000元,并提供了付款明细,该4300000元付款锐丰公司亦确认收到,但否认系全部支付本案广州正佳海洋馆演艺剧场项目《工程承包合同书》(合同编号RF-GC-GD-20150713-01)项下款项,又不能具体指出不属于本案付款的部分,要求按照双方之间签订的六份《工程承包合同书》及两份《补充协议》约定的全部价款减去正佳海洋世界公司已经支付的款项计算未付款金额457840元。经查,(2020)粤0106民初28951、28952、28953、28954、28955号生效判决查明双方五份《工程承包合同书》约定价款合计6707655.23元,本案三份合同价款合计4633500元,共计11341155.23元;锐丰公司确认正佳海洋世界公司已付款10223166.57元,提供了银行收款凭证予以证实,反映正佳海洋世界公司最后一次付款时间为2018年10月31日;(2020)粤0106民初28951、28952、28953、28954、28955号生效民事判决查明正佳海洋世界公司在2018年10月31日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后未再付款,锐丰公司于2020年8月5日提起诉讼,认定正佳海洋世界公司欠付五份《工程承包合同书》项下工程款合计660148.66元(66971.05元+286000元+15950元+215567.61元+75660元),锐丰公司确认该款已全部执行到位。考虑到(2020)粤0106民初28951、28952、28953、28954、28955号民事判决审查认为正佳海洋世界公司是否存在多付工程款、以及双方之间合作的其他工程的工程款结算问题,由双方自行厘清债权债务后另循法律途径解决,结合本案情形可知,双方之间就六个工程项目的付款并未加以区分,而正佳海洋世界公司作为付款义务人在付款时没有备注说明所付款项系支付哪个项目或者哪份合同项下工程款,故对于无法查清本案三份合同项下已付款具体时间、金额的事实,应由对付款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正佳海洋世界公司承担不利后果。鉴于此,锐丰公司主张计算本案欠款金额457840元的方式合理有据,本院予以采纳。 正佳海洋世界公司辩称双方之间还签订《正佳海洋世界馆内投影音响维护合同》,并提供了银行付款单10张,金额合计263905元,主***公司统计的已付款10223166.57元有误,正佳海洋世界公司统计已付款10516121.57元,10***付款单系双方之间统计的差额部分。经查,双方统计差额为292955元(10516121.57元-10223166.57元),与正佳海洋世界公司提供的10***付款单金额263905元不能对应,且其中8**确载明所付款项为“投影设备维修费”、“更换设备款”、“设备维修费”、“维修费”,显然属于《正佳海洋世界馆内投影音响维护合同》项下费用,另2张虽然载明为“设备款”、“设备预付款”,但也与正佳海洋世界公司以往支付《工程承包合同书》所备注的“工程款”不同,考虑到《正佳海洋世界馆内投影音响维护合同》系针对配件产品维修、更换所专门订立的合同,并明确约定了产品单价,故对于正佳海洋世界公司主张该10***付款单系支付《工程承包合同书》项下款项,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锐丰公司要求正佳海洋世界公司支付广州正佳海洋馆演艺剧场项目《工程承包合同书》(合同编号RF-GC-GD-20150713-01)及两份《补充协议》项下欠付款项457840元,本院予以支持。 最后,关于锐丰公司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及正佳海洋世界公司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广州正佳海洋馆演艺剧场项目《工程承包合同书》(合同编号RF-GC-GD-20150713-01)约定款项于工程保修期结束后(即两年质保期满一个星期内)**,正佳极地海洋世界项目已在2016年1月份正式对外营业,故付款期限最晚于2018年1月或者2月届满,但从(2020)粤0106民初28951、28952、28953、28954、28955号民事判决及本案查明的事实可知,双方至今未厘清本案项目的债权债务,未验收结算,正佳海洋世界公司最后一次付款时间为2018年10月31日,自此起计诉讼时效期间三年,锐丰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递交诉状未超过诉讼时效,正佳海洋世界公司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理由不成立。***公司主张自2018年9月30日起计逾期付款违约金,缺乏证据证实,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予以调整,自2018年11月1日起以45784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正佳海洋世界公司向本院申请调查取证,缺乏必要性,本院不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市正佳海洋世界生物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锐丰建声灯光音响器材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支付45784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45784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州市锐丰建声灯光音响器材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68元、保全费2958元,由被告广州市正佳海洋世界生物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翼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 *** *** 判决书于2021年月日寄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