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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锐丰建声灯光音响器材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北京市千百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13民初1982号 原告:广州市锐丰建声灯光音响器材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市莲路石楼路段10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关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公司的员工。 被告:北京市千百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08号3号楼18层2门1803。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市锐丰建声灯光音响器材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丰建声公司”)与被告北京市千百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百亿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锐丰建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千百亿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锐丰建声公司诉称,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笔记本电脑押金6100元以及逾期违约金(以6100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20年3月20日暂计到被告还清笔记本电脑的押金当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和被告于2019年8月28日签订《千百亿租赁合同》,该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租借一台笔记本电脑,租借期从2019年9月2日-2019年10月1日,租金为3900元,押金为15000元,租金待租期届满从押金直接抵扣。原告按该合同约定在租借期期满后完好归还笔记本电脑给被告,被告按该合同约定应在扣除租金3900元后归还剩余11100元押金给原告,但被告偿还5000元部分的押金后就没有偿还剩余6100元押金。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还清前述的押金,但被告一直未偿还。被告一直拖欠不还押金行为己严重违反该合同约定,严重损害了原告合法权益。 被告千百亿公司无答辩称。 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28日,原被告签订《千百亿租赁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租借一台笔记本电脑,租借期从2019年9月2日-2019年10月1日,租金为3900元,押金为15000元。2019年8月29日,原告向被告转账支付了15000元。租赁期满后,原告向被告退还了所租赁的笔记本电脑。被告于2020年2月20日向原告退回了500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千百亿租赁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亦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依约履行。按合同约定,在原告退还笔记本电脑后,被告应在扣除租金后将11100元退还给原告,被告仅退还了5000元,还欠6100元,该款应予退还。被告逾期退还押金,造成原告利息损失,原告要求被告从2020年3月20之日起计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市千百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锐丰建声灯光音响器材工程安装有限公司退还押金6100元; 二、被告北京市千百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锐丰建声灯光音响器材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利息以61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从2020年3月20日起计算至付清日止)。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千百亿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何俊燊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