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322民初2170号
原告:广安鸿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翔凤大道与安拱路交汇处岳池亿联建材家居五金城1#510、512、514。
法定代表人:杨文术,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鼎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新华大道德盛路89号。
法定代表人:何永发,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安鸿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鼎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安鸿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安鸿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安鸿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00元,由原告广安鸿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 苍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林艳
书 记 员 张若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