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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四川省武胜县乐善中学、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622民初1600号

原告:***,男,1952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康,武胜县星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志同,武胜县星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省武胜县乐善中学,住所地四川省武胜县乐善镇正阳路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11322452303459F。

法定代表人:康世勇,该中学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小林,男,该中学副校长。

被告:***,男,196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被告:胡高贵,男,194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被告:广安鸿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岳池县翔凤大道与安拱路交汇处岳池亿联建材家居五金城1#510、512、5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1083398869U。

法定代表人:杨文术,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陈启献,男,197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武胜县乐善中学、***、胡高贵、广安鸿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启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82元,减半收取计29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昌书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