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晨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东营市华星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晨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591财保65号
申请人:东营市华星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山东晨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东营市华星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1月10日向东营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山东晨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处的债权,保全标的××元,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函提供担保。2017年11月10日,东营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东营市华星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东营仲裁委员会将案件移交我院保全,符合法律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山东晨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处的债权××元。
查封期限三年。该期限届满前仍未审执结的,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未申请延期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责任。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东营市华星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