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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鲁**与***、**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7-13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即民初字第2590号
原告鲁**。
被告***。
被告**。
被告***。
被告青岛博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德县路1号。
法定代表人不详。
被告青岛越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青烟路683号。
法定代表人不详。
被告本院在审理原告**升诉被告***、**、***、青岛博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博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1日向我院申请撤回对五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2元,减半收取151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宋福顺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