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612民初1274号
原告:**,女,1973年2月3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通市崇川区中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有线网络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通州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32390758XC,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新金西路**。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清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浦焰,江苏清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有线网络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通州分公司(以下简称有线网络公司)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8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有线网络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69139元。事实及理由:2019年11月24日17时16分左右,原告下班途中经过南通市通州区兴东街道永护村东五组地段,与一根架在被告公司柱子上的光缆线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电动车损坏。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第320683120190001060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原告随后被送往南通市通州区人民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左胫骨平台骨折、左腓骨小头骨折,于2019年12月24日出院,共花医疗费69139元。被告未尽到管理人应尽的管理义务,导致原告受伤、车辆受损,故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有线网络公司辩称,对事故发生的基本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原告没有尽到充分的安全注意义务,应当对事故的发生承担部分责任,请求法院依法处理。
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320683120190001060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公安部门检验报告、询问笔录、门诊病历、出院记录、医疗费票据、医嘱清单等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11月24日17时16分左右,**驾驶TZ387496电动自行车由***行驶至南通市通州区兴东街道永护村东五组地段,与掉落在路面上方被告有线网络公司的光缆线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伤、TZ387496电动自行车损坏。2020年1月6日,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320683120190001060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由于道路交通事故部分基本事实无法查清,致使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判定。
事故当日,**被送往南通市通州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左胫骨平台骨折、左腓骨小头骨折,于2019年12月24日出院。
审理过程中,**主张因治伤共花费医疗费用69139元。被告对其中载明“**,换药,无菌敷贴,2020年1月20日,金额合计46.8元”的医疗门诊收费票据存有异议,认为病历中未有相应记载,对其他医疗费用不持异议。经本院审核,该费用与治疗外伤存在关联性,应列入赔偿范围,故本院认定**的医疗费损失为69139元。
本案争议焦点:本起事故的赔偿责任如何确定?
**在交警部门陈述,事故发生时,光缆线荡在道路中间,其第一次被绊后仍继续向前行驶,后光缆线再次绊到其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反光镜而发生事故。由此可见,**第一次被光缆线牵绊后并未下车察看路面状况,而是继续前行,致光缆线再次绊到其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反光镜,从而发生了事故,故**未能做到在确保安全的情形下通行,存在一定过错;有线网络公司对其所有的悬挂物未能尽到充分的管理义务,致使光缆线脱落悬挂在道路上方,导致**驾驶电动自行车经过时被绊倒,存在明显过错。
综上,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有线网络公司悬挂在路面上方的光缆线绊倒受伤所造成的损失依法有权获得赔偿。根据双方存在的过错程度,本院酌定有线网络公司对**的医疗费损失69139元承担80%的赔偿责任,即55311.2元,其余损失13827.8元由**自行负担。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有线网络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通州分公司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55311.2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收取1528元,由原告**负担306元,被告江苏有线网络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通州分公司负担1222元(被告承担的部分已由原告垫付,被告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528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46×××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陈 明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 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