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江苏有线网络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通州分公司、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兴仁镇酒店社区居委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612民初6256号
原告:***,男,1956年11月9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通市通州区金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有线网络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通州分公司,统一社会先用代码9132061232390758XC,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新金西路68号。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清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浦焰,江苏清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兴仁镇酒店社区居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320612MEA486214Q,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兴仁镇酒店社区居委会人民路21号。
法定代表人:黄季,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通市通州区四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江苏有线网络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通州分公司、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兴仁镇酒店社区居民委员会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张 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