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世纪华电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朱振森净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世纪华电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6民终7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朱振森净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雁栖大街13号。
法定代表人:朱振森,该公司执行董事。
法定代理人:郭亚光,北京正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世纪华电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湖光小33号院梅苑8号楼2门2层。
法定代表人:张淑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迪,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查会超,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北京朱振森净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世纪华电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22)豫0611民初149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北京朱振森净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22)豫0611民初1493号民事裁定书,指定一审法院继续审理。事实和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一审法院以疫情暴发以及被上诉人申请鉴定为由,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应当予以查明,指定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北京朱振森净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请求判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工程145,760元及逾期利息4,764.95元(计算方式见所附利息计算表),以上共计150,524.95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案件审理过程中,正值新冠疫情暴发。导致北京朱振森净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无法到庭参加诉讼。北京世纪华电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鉴定申请。目前,该案无法进行审理。北京朱振森净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可待疫情结束后另行主张。裁定:驳回北京朱振森净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新冠疫情暴发及被上诉人提出鉴定申请,不属于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起诉的法定事由。上诉人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一审法院应予对本案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22)豫0611民初1493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郭 超
审 判 员  翁仙峰
审 判 员  魏晓华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 路
书 记 员  杨 蓉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做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