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深圳市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3民初21046号
原告:**,女,汉族,1975年2月1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世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新洲南路3139号新南苑A座5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9407459F。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托,系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营业场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皇岗路5001号深业上城(南区)二期60层、59层59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8922259683。
负责人:林耸。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向阳,广东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深圳市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对被告深圳市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