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花显能、李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民申204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花显能,男,196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65年8月16日出生,傈僳族,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县。
上述两再审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8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市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区新洲南路3139号新南苑A座504(仅限办公)。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区深南中路2号新闻大厦20层。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智健,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花显能、***与被申请人***、深圳市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宇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终56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花显能、**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被撞后在车道内,并无证据表明其在被撞前就在车道内行走。法院未调取深圳市**区交警大队的交通事故案卷材料不当。***是直接驾驶车辆撞倒***的司机,法院没有判决***承担赔偿责任是错误的。***、鹏宇公司应全部承担赔偿责任。太平洋深圳分公司是否享有10%的免赔率与花显能、**无关,赔偿款中不应作扣除。酌定的误工费等过低,精神损害抚慰金计算不当。综上,花显能、**申请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本案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问题。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队就涉案交通事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与***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后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出具复核结论书,维持了**大队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花显能、**对交警部门依职权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反驳,一、二审判决依据该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双方承担的责任比例,并无不当。事发时***是履行职务行为,一、二审判决认定***因履行职务导致的侵害后果,由其用人单位鹏宇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依照保险合同约定,太平洋深圳分公司享有10%的绝对免赔率,一、二审判决对此认定亦无不当。对于花显能、**上述意见,一、二审判决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及提交的证据,对争议问题已进行查明认定,本院认为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花显能、**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花显能、**的再审申请。
审判员**发
审判员***
审判员贾密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