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中泽万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3民初35912号
原告:深圳市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新洲社区新洲二街274号绿景新洋房A座11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9407459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声铭,广东坤龙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0510672857。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坤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中泽万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三路卓越世纪中心1号楼41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60244025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3年8月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A2102,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弘君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511117871。
第三人:深圳市正兴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街道中心路(深圳湾段)3333号中铁南方总部大厦14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3885240A。
法定代表人:段能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91年3月1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重庆市开县,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深圳市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中泽万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深圳市正兴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深圳市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86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