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刘德全、深圳市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306民初9017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广东法制盛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德全。
被告深圳市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24元,已由原告***预交,此款退回原告***款362元,余款362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长刘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刘依
书记员文英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