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罗湖管理局、深圳市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07执58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罗湖管理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道***2003号环保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300MB2D11207R。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新洲社区新洲二街274号绿景新洋房A座11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9407459F。 法定代表人:**和。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罗湖管理局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7行审63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4月24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缴纳案款101300元,优先抵扣执行费1300元后,剩余款项100000元已划付给申请执行人,现本案已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2021)粤0307行审63号行政裁定书确定的义务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一、本院作出的(2021)粤0307行审63号行政裁定书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扣押或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才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