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扬一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

***一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与新疆金晖兆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拜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新2926执258号
申请执行人:***一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住江苏省靖江市横港南路4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金晖兆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阿克苏地区拜城县重化工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一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金晖兆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合同一案中,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1日作出(2018)新29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新疆金晖兆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新2926执25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昕
审判员张新伟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