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扬一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精通仪表阀门有限公司与江苏扬一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无锡精通仪表阀门有限公司与江苏扬一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1-25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泰靖商初字第0862号
原告无锡精通仪表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高塍镇环保城32幢11、12号。
法定代表人**木,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一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靖江市横港南路4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精通仪表阀门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扬一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精通仪表阀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18元减半收取计45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见习书记员贾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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