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02财保3289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旭洋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
法定代表人:刘方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成,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廷珂,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临沂市兰山区***道东南曲坊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晓林,主任。
申请人山东旭洋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6日向临沂仲裁委员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临沂市兰山区***道东南曲坊村民委员会价值36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2020年11月17日,临沂仲裁委员会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提交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函、担保函等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临沂市兰山区***道东南曲坊村民委员会价值360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旭洋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冯俊玲
审判员 马 超
审判员 王 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鞠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