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旭洋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旭洋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临沂兰城空间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91民初791号 原告:山东旭洋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红旗路59号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168257336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成,***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廷珂,***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兰城空间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南段东侧3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MA3QN30H9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该公司职工。 被告:山东省天河消防车辆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大阳路与龙盛路交汇东500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168263883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告:临沂市兰山区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沂蒙路南段东侧3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MA3N13KD0J.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旭洋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洋公司)与被告临沂兰城空间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城空间公司)、山东省天河消防车辆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河消防公司)、临沂市兰山区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山财金集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 原告旭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626331.74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9月29日,原告承包位于临沂高新技术产开发开区××镇的天河消防装配中心消防工程,由于工期紧任务重,经协商,原告在未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情况下便进场施工。进场后,原告按二被告交付的图纸进行施工,期间应被告要求多次对工程进行变更,并形成变更签证材料。后为保证被告举办的读书会如期召开,原告应被告要求暂时退场,工程交付被告使用。后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均未与原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亦未告知原告进场继续施工。经原告核算,已完工工程量共计2093280.77元。被告仅向原告拨款466949.03元,剩余1626331.74元工程款未予支付。现原告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原告施工项目系天河消防装配中心消防工程(山东省天河消防车辆装配有限公司消防、抢救救援生产线搬迁改造项目装配中心),该工程地点位于兰山区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大阳路以东,龙盛路以北),被告兰城空间公司通过招投标与被告兰山财金集团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亦对施工地点予以明确,并约定发生争议由兰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