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311财保1260号
申请人:山东旭洋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红旗路***号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临沂名嘉广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名嘉广场1C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山东旭洋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临沂名嘉广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临沂名嘉广场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150万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临沂名嘉广场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150万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财产查封扣押清单)。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山东旭洋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