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0192执140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径河街道十字东街7号(10)。
法定代表人:胡锡高,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段临朝,男,197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
关于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段临朝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1民终38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段临朝应向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返还劳务费1559354.63元及利息。段临朝未履行判决书确认的义务,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实施以下执行行为:
1.2020年7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法律责任告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2.2020年7月30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浙A×××××号车辆,已委托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向杭州市车管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该车辆,但未实际扣押该车辆。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2.2020年8月3日,委托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状况、被执行人所在村民组补偿补贴发放情况、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
3.2020年8月21日,前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4.2020年8月27日,前往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
5.2020年9月17日,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决定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6.2020年9月22日,前往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航空港管理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缴存记录。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田野
审判员**增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