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521民初1313号之一
原告:项鹿城,男,1953年5月15日,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径河街道十字东街7号(10)。
法定代表人:*锡高。
委托诉讼代理人:*聪聪,该公司员工。
原告项鹿城与被告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原告项鹿城于2020年6月28日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项鹿城要求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项鹿城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685元,由原告项鹿城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