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郑州市丰发商贸有限公司、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0104执4267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市丰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城东南路1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径河街道十字东街7号(10)。
法定代表人:胡锡高,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郑州市丰发商贸有限公司与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豫0104民初1638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存款本金人民币1322300.89元及诉讼费、执行费、利息等费用(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季楠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