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朱东与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9004民初862号
原告:**,男,198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平舆县人,住河南省平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熙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泾河街道十字东街7号。
法定代表人:胡锡高,该公司董事长。
**与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立案。***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100元,减半收取计50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