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9004民初862号
原告:**,男,198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平舆县人,住河南省平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熙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泾河街道十字东街7号。
法定代表人:胡锡高,该公司董事长。
**与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立案。***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100元,减半收取计50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