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段临朝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0192执1408号
申请执行人: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径河街道十字东街7号(10)。
法定代表人:胡锡高,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段临朝,男,197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
本院在执行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段临朝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豫0192民初396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段临朝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段临朝向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返还劳务费1559354.63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5904元,缴纳执行费18153元。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属于被执行人段临朝所有的,与执行标的1559354.63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5904元,执行费18153元等额的财产;或冻结、扣划、提取其所有的,等额的银行存款及收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田野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