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192民初562号
原告:熊万仲,男,汉族,1963年4月22日出生,住湖北省恩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雄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径河街道十字东街7号(10)。
法定代表人:胡锡高,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熊万仲诉被告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因疫情原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张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