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08民初2655号
原告:郑州浩之硕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3268637620,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贾岗社区12号楼3单元1楼105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711930888W,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泾河街道十字东街7号(10)。
法定代表人:*锡高。
原告郑州浩之硕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浩之硕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9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郑州浩之硕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