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华南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鄂0112民初1192号 原告:***,男,1994年7月1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慈溪市人,户籍住址浙江省慈溪市,现住址杭州市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南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实际经营地址武汉市汉阳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华南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于2025年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拖欠绩效奖金120000元(暂计)。事实与理由:原告***自2018年起入职被告某某公司项目管理部,岗位为施工员。双方分别于2019年6月1日、2022年6月1日两次续签《劳动合同书》。2018年10月22日,被告某某公司参与案外人***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发包的“金地集团华中区域武汉公司悦海湾项目一期室内批量精装修及公区装修工程采购”项目(以下简称“金地悦海湾项目”)竞标并成功中标。该项目由被告某某公司设立的分支机构华南某某集团有限公司装饰公司(以下简称“华南某某公司”)实际承建。***作为被告某某公司董事长、大股东、原法定代表人***长子,担任华南某某公司负责人并负责金地悦海湾项目的项目管理。原告参与金地悦海湾项目并担任管理人员,兢兢业业完成该项目的工作。2018年12月1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金地悦海湾项目管理人员项目利润提点说明》,该文件约定:“为了更加的彰显‘老板心态’,更好的调动各管理人员的工作激情,特拟定关于武汉金地悦海湾项目华南建设标段管理人员项目利润提点说明:人员:***。身份证号码:33028219********。岗位:施工员。项目利润提点:8%(正常薪资除外)。待项目结束后,发放整个项目费用清算详单以做凭证。”落款处“项目经理”处有***签字捺印。2020年5月31日,金地悦海湾项目一期房屋交房。2020年11月2日,被告集团公司向原告出具《工程结算协议书》。文书显示金地悦海湾项目“双方确认最终审定结算造价”为12292465.62元。被告***口头告知原告该项目利润金额在150万左右。可知被告应向原告支付项目绩效奖金为120000元左右。2022年8月8日,原告***因个人原因离职。但是被告拒绝告知原告金地悦海湾项目回款时间,并兑付案涉项目绩效奖金。2023年4月22日、2023年4月27日、2024年2月8日、2024年5月22日、2024年8月7日,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作为被告唯一对接人,以在职人员身份及口吻表示“经营压力有点大”,承诺支付并表示需要晚点支付,但截至起诉之日仍不支付。可知,原告多次主张权利,仲裁时效多次中断,不存在过期问题。东劳人仲裁字(2024)1340号仲裁裁决书存在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错误。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请求。 被告某某公司辩称,2022年8月8日,原告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离职证明,离职后,被告也未收到原告提出有关劳动争议的诉求,双方并无其他争议。被告并未对原告作出任何承诺。原告所称绩效奖金,被告并不知情且与被告没有关联。经与公司原员工***了解情况,原告在项目结算前,原告自愿放弃项目收益,其诉称的120000元款项已退还,其诉求并无事实依据。 经审理查明,***于2018年底入职某某公司从事项目管理工作,双方于2019年6月1日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及保密协议,约定合同期限自2019年6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其中试用期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19年8月31日。该合同到期后,双方续签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22年6月1日起至2025年5月31日止。 2018年10月22日,某某公司参与某乙公司发包的金地悦海湾项目竞标并成功中标。2018年12月17日,***与***签订了一份《金地悦海湾项目管理人员项目利润提点说明》,载明:为了更加的彰显“老板心态”,更好的调动各管理人员的工作激情,特拟定关于武汉金地悦海湾项目华南建设标段管理人员项目利润提点说明:人员***、身份证号码33028219********,岗位:施工员,项目利润提点:8%(正常薪资除外),待项目结束后发放整个项目费用清算详单以做凭证,若中途因个人原因退出或被项目清退,此协议作废。***作为项目经理签名。 某乙公司与某某公司签订了一份《工程结算协议书》,载明:于2020年11月2日完成金地集团华中区域武汉公司悦海湾项目一期户型批量精装修及公区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结算,双方确定最终审定结算造价为12292465.62元。 2021年5月6日,***在微信中对***称,放弃2%的虚拟股份,要求***返还,***于2021年5月9日返还120000元至***指定的其母亲***银行账户。 2022年8月8日,***因个人原因向某某公司申请离职,某某公司于2022年8月8日向***出具了离职证明。某某公司自2018年11月起为***缴纳社会保险至2022年7月。 ***因与某某公司就劳动报酬发生劳动争议,于2024年9月30日向武汉市东西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某某公司支付绩效奖金120000元。该委于2024年12月18日作出东劳人仲裁字【2024】1340号仲裁裁决:驳回***的仲裁请求。***不服该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如诉称。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两份劳动合同、社保缴纳截图、2018年10月22日金地悦海湾项目中标公告截图、“华南某某集团”微信公众号截图、2018年12月17日《金地悦海湾项目管理人员项目利润提点说明》、2019年10月31日《合作出资经营协议》、2020年5月31日链家新房就金地悦海湾项目网页截图、2020年11月2日《工程结算协议书》、离职证明、***与***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仲裁裁决书及送达回证,被告某某公司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含还款记录),以及原、被告在庭上的陈述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于2018年底入职被告某某公司从事施工员工作,于2022年8月8日因个人原因辞职。期间,***在某某公司承包的金地悦海湾项目一期室内批量精装修及公区装修工程采购项目从事相关工作。2018年12月17日,***与***签订了一份《金地悦海湾项目管理人员项目利润提点说明》,约定项目利润提点8%,但***是否是某某公司金地悦海湾的项目经理并无证据证明,***提供的《合作出资经营协议》中所涉“华南某某集团有限公司装饰公司”并未进行工商登记,亦不能证明***系某某公司项目经理,***与***签订的《提点说明》事后未经某某公司的确认,某某公司亦未开始履行合同义务,并不能视为***代表某某公司对***作出利润提点的承诺。另外,***提供的《工程结算协议书》仅能证明工程项目的甲乙双方协商确认项目工程结算造价、已付款和未付款项等,并未明确项目利润,故***主张以其与***签订的《金地悦海湾项目管理人员项目利润提点说明》和《工程结算协议书》为依据,要求某某公司向其支付8%项目提点120000元无事实依据,本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当事人应为用人单位或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在庭审时申请追加***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