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302执5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4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
被执行人福建泰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
法定代表人:吕梁。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建泰博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闽0302民初5151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福建泰博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福建泰博建设有限公司未按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20年3月2日,本院依法作出(2020)闽0302执573号执行裁定,查封、扣押、冻结扣留、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福建泰博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同年5月6日,被执行人福建泰博建设有限公司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本案予以执行完毕结案。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福建泰博建设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曾可嘉
执行员 林 晨
执行员 林 健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李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