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304民初2012号
原告:莆田市城厢区威业建材店,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嘉新建材市场*号楼*****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302MA2Y39UF66。
经营者:王威敏,男,199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珊、林雅芳,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泰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东圳路凤达大厦21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59596836XN。
法定代表人:吕梁。
原告莆田市城厢区威业建材店与被告福建泰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莆田市城厢区威业建材店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莆田市城厢区威业建材店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福建泰博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莆田市城厢区威业建材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64元,减半收取计982元,由莆田市城厢区威业建材店负担。
审判员 林嘉伟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莹莹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