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505民初4496号之一
原告:江苏华耀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尚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卢君。
上述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敏,江苏旭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华耀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尚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故本案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延丽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