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706执343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尚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668976556F,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珠江南路378号天隆大楼5872室。
法定代表人:王树栋。
被执行人:连云港市良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87995409,住所地连云港市新浦经济开发区祖平路1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阜城镇城西光明居民小组20号。
江苏尚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市良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706民初28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土地等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雷书生
审判员 万路遇
审判员 刘 健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徐惠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