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02民初4677号
原告:河南万安油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华龙区中原路西段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678068922Q。
法定代表人:高夏,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超,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延安毕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市场沟商住小区34-04-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087749785C。
法定代表人:毕玉成,该公司经理。
原告河南万安油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延安毕成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原告河南万安油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万安油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万安油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河南万安油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袁春喜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井梦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