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万安油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万安油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宁夏洁宁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02民初4675号
原告:河南万安油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华龙区中原路西段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678068922Q。
法定代表人:高夏,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超,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暖泉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22763219545R。
法定代表人:马琴,该公司经理。
原告河南万安油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原告河南万安油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万安油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万安油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5元,由被告河南万安油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永正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井梦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