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82民初4306号
原告:河南万安油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中原路西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博颂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靖江市经济开发区万福港路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南万安油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博颂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本院规定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万安油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韩 萌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陆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