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丹江口安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丹江口安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某某与某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鄂0381执保42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丹江口安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丹江口市大坝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81182222906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61年2月7日,汉族,湖北丹江口安广建筑有限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生于1963年5月23日,汉族,无固定职业。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丹江口安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已保全被执行人***在湖北省丹江口市均州路办事处价值约55万元的房票,但申请保全的被执行人***在湖北省丹江口市均州路办事处的房屋拆迁补偿款25万元(房屋拆迁补偿款实际金额为245600元)已于2017年8月22日(系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前)向被执行人***兑付,该房屋拆迁补偿款在本案中已无法保全。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2017)鄂0381财保3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冯 伟

审 判 员  徐建林

代理审判员  白云飞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韵韵

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