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丹江口安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丹江口安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某某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鄂0381执101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湖北丹江口安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61年2月7日,汉族。
被执行人:***,男,生于1963年5月23日。
申请执行人湖北丹江口安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鄂0381民初21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北丹江口安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湖北丹江口安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48万及利息。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10522元。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11月21通过法院快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7年11月21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湖北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查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及车辆登记信息。
3.经本院调取被执行人工商登记资料,未发现其对外投资权益。被执行人未显示其有可供执行财产。
4.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8年8月29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吉延军
审判员  冯 伟
审判员  徐建林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韵韵